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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180号

黄忠慧与戴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戴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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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80号原告黄某某,女,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戴某,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戴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以相关事宜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