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80-2号
原告:益阳市万京源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29131-1),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龙岭工业园团山路。
法定代表人:夏凯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昕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伟峰,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67179-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西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潘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万京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雷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万京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交纳4330元,财产保全费2973元,共计7303元,由原告益阳市万京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来 红
人民陪审员 沈惠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童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