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刑)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龚厚楚,男,1945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吴世桂,男,1954年3月11日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龚厚楚与被执行人吴世桂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桑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厚楚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世桂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龚厚楚支付执行款5490.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吴世桂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世桂与其妻劳动能力不强,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桑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阳
审 判 员 钟以斌
人民陪审员 杨庆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胜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