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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1919号

天津市鑫永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天津南港融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鑫永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天津南港融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9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永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港高新铸造工业区内规划路二东侧。法定代表人郭锁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南港融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业路南港指挥部212、215室。法定代表人刘文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永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南港融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永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南港融泰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给付3684346.3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永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传明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代理

审判员  赵郡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