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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46-2号

周荣珍与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荣珍,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周荣珍,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皖1103执46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85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银行存款47851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荣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