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周荣珍,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皖1103执46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85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银行存款47851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荣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