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53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朝阳路1号。负责人钱建江,支行长。被告郁海燕。被告张水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郁海燕、张水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03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负担。
审判员 朱琳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