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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特字第00032号

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赵某甲,女,1999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赵某乙,男,2001年5月9日生,住所地同上。二申请人监护人赵某丙,男,1948年11月29日生,住所地同上,系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之祖父。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称:2004年7月3日,申请人之父赵某丁因病死亡;2006年10月20日,申请人之母李某某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九年,故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经查:李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原住河南省民权县,与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系母子关系。2006年10月20日,李某某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李某某原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均证明了李某某下落不明达九年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了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某自2006年10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九年。本院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后,直至公告期间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卫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颂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