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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4774号

吴华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吴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774号罪犯吴华斌,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华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4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华斌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华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吴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华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