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钱月华,1963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胡新。被告吕建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18-2号。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钱月华与被告盛胡新、吕建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钱月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月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盛胡新、吕建��、保险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钱月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燕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