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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689号

钱月华与盛胡新、吕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钱月华,盛胡新,吕建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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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钱月华,1963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胡新。被告吕建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18-2号。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钱月华与被告盛胡新、吕建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钱月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月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盛胡新、吕建��、保险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钱月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燕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