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13号原告崔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南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赵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