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康某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
委托代理人:康培培,女,汉族,1988年出生,本科文化,伊川县鸦岭乡,系原告之表姐。
被告:吴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笑迁
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
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称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