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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231号

康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康某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鸦岭乡。

委托代理人:康培培,女,汉族,1988年出生,本科文化,伊川县鸦岭乡,系原告之表姐。

被告:吴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笑迁

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

人民陪审员  郭德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称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