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55号
原告:袁秦俊。
被告:沈凯军。
被告:袁泽坪。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二区三层3B09号。代表人:张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袁秦俊与被告沈凯军、袁泽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秦俊于2016年1月19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秦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袁秦俊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蒋谊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