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97号
原告:王萍,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贾惠芹,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王萍诉被告贾惠芹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萍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萍负担。
审 判 员 陈乃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薛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