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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97号

王萍与贾惠芹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萍,贾惠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97号

原告:王萍,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贾惠芹,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王萍诉被告贾惠芹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萍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萍负担。

审 判 员  陈乃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薛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