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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刑初19号

邝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曾用名邝平渊,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邝某与朋友牟某、邹某、郭某在利川市88酒吧玩耍时,与被害人田某发生争执。经该酒吧保安人员劝解后,田某走出酒吧,邝某、牟某、邹某、郭某四人紧跟其后讨要说法,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邝某见对方很嚣张,觉得自己没有面子,遂返回酒吧拿了一个啤酒瓶出来,并持啤酒瓶打了田某脖子右侧一下。尔后,被告人邝某、邹某、郭某三人便对田某身体等处进行拳打脚踢。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邝某还当场将被害人田某的一部苹果手机摔坏。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摔坏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5363元。另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邝某与被害人田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邝某赔偿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8000元(已付清),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邝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邝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传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景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