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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执13号

王雷与徐春峰民间借贷纠纷1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雷,徐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被执行人徐春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7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前自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春峰在辽阳市第四高级中学有住房公积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春峰在辽阳市第四高级中学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佳鹏

审判员  黄文德

审判员  刘 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