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4执13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被执行人徐春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7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前自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春峰在辽阳市第四高级中学有住房公积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春峰在辽阳市第四高级中学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佳鹏
审判员 黄文德
审判员 刘 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