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郭其斌。原告张振凤,系原告郭其斌妻子。委托代理人王相春、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汪海琳。
原告郭其斌、张振凤诉被告汪海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世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其斌、张振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劲松,被告汪海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其斌、张振凤诉称,2010年6月1日,被告汪海琳以转让费6万元和体彩电脑终端机押金2万元共8万元,向原告转让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经营权,由两原告共同经营。原告经营一段时间后,于2014年8月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给案外人郑加峰,该转让行为已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令无效。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向原告转让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违反了上述规定,转让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安陆市德安中路97002号体育彩票机(站)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转让费6万元(给体彩中心的预存款2万元已扣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郭其斌、张振凤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郭其斌、张振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代销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不是97002号体彩投注点合法经营者;证据三:转让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以8万元价格将97002号体彩投注点转让给原告且原告已付清转让款的事实;证据四: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案外人郑加峰起诉原告的事实;被告汪海琳辩称,97002号体彩投注点系被告从登记人魏二萍手转得,经营一段时间后,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案的原告。被告汪海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汪海琳以转让费6万元和体彩中心预存款2万元,共计8万元,向原告转让在安陆市德安中路26号经营的97002号体育彩票投注点,其中包含空调一台、电脑一台、体彩电脑终端机一台,门店4个月的租金。原告经营至2011年10月时,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从德安中路26号搬至中山街巷口继续经营。2014年8月原告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给案外人郑加峰经营。2015年9月6日,案外人郑加峰起诉本案原告张振凤,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返还转让费6.5万元。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支持了郑加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振凤不服提起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终审判决,维持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对转让费的数额剔除了7000元的门店租金进行了改判。现原告郭其斌、张振凤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安陆市德安中路97002号体育彩票机(站)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转让费6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证代销者为魏二萍,编号为42098200004,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为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甲方)授权魏二萍(乙方)代理销售体育彩票,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魏二萍签订书面合同,代销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第三方。”代销证显示的销售场所地址为安陆市德安中路26号,销售品种为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即开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定彩票代销合同。签定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根据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魏二萍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约定,案涉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需经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书面许可,但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经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书面许可,该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体育彩票投注点的销售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进行的,属于代理销售。只有经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签订彩票代销合同才能取得彩票代销权,取得代销权的彩票代销者不得再自行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因此,被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的代销者不得再将彩票代销权委托或者出售给他人,这是一种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本案中原、被告以书面合同约定转让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原、被告在转让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时,双方均持有并知晓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和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该代销合同和代销证中明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范性规定载入合同条款,以此让从事体育彩票代销者知晓并约束和规范从事彩票代销当事人的行为,但原、被告仍然违反,双方的转让行为明显违法,均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规定,原告应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体彩终端机返还给被告;被告应将转让费6万元返还给原告。在双方之间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问题上,原、被告均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给付被告转让费在返还时存在利息损失,被告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给原告亦存在转让期间的经营利润损失,原、被告的损失应各自承担。本案诉讼标的是体彩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的是经营权整体,包含了经营所需的设备、空调、电脑、经营场所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其斌、张振凤与被告汪海琳之间的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代销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郭其斌、张振凤将体育彩票97002号投注点体彩终端机及空调等返还给被告汪海琳;被告汪海琳返还原告郭其斌、张振凤人民币6万元。上述给付内容,如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是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其斌、张振凤和被告汪海琳各负担325元。
审判员 李世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满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向彩票代销者发放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代销证、体育彩票代销证的格式分别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彩票代销证应当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彩票代销证是彩票代销者代理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