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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1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与王云芬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王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被申请执行人王云芬,女,生于1971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云芬现今下落不明,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行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赵永贵

审判员 王立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绍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