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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7147号

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米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7147号原告米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