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7147号原告米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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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7147号原告米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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