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23号罪犯房小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小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7580.2元。宣判后,被告人房小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16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3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房小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房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小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二年六月至
二0一五年九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0一二年、二0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房小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罪犯房小强的犯罪性质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履行情况,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房小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