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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6号

王存玉诉程广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存玉,程广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6号原告王存玉,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程广达,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玉与被告程广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景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