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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892号

吴丽平与北京世纪天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丽平,北京世纪天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平,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天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昌平路380号院33号楼1层7单元102、8单元102。法定代表人吕东东,经理。

上诉人吴丽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6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丽平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丽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丽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六元,由北京世纪天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吴丽平负担三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吴丽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

审判员  夏根辉

代理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