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平,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天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昌平路380号院33号楼1层7单元102、8单元102。法定代表人吕东东,经理。
上诉人吴丽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6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丽平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丽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丽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六元,由北京世纪天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吴丽平负担三十一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吴丽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
审判员 夏根辉
代理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