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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237号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文,于宝宣,王洪卿,王强高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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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林文,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于宝宣,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洪卿,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强高,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文、于宝宣、王洪卿、王强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栖执字第12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