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23。被告吴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630。
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婚生女儿吴某甲跟随其生活,被告从未支付女儿吴某甲的任何教育费和医疗费用。
原告与女儿吴某甲经被告同意于2012年4月7日移居澳大利亚,因澳大利亚生活费用较高,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经法院调解后作出的(2007)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约定的抚养费每月300元已不足以应付女儿吴某甲的日常生活及学习需要。现起诉请求:被告应支付的婚生女儿吴某甲的抚养费提高至每月25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本案中,若原、被告在(2007)佛禅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约定被告应支付的婚生女儿吴某甲的抚养费已不足以应付吴某甲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应由婚生女儿吴某甲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徐某提起本案之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本案驳回起诉,受理费可免予交纳。对原告徐某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经原告徐某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炎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