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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5号

徐涛与贺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涛,贺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徐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贺素芳,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涛与被执行人贺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02021.22元]中。因被执行人贺素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206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