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国。被执行人栾全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义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杨庆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