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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恢15号

王俊国与栾全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国,栾全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国。被执行人栾全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义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杨庆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