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55号原告郭爱明。被告王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明诉被告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
郭爱明与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55号原告郭爱明。被告王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明诉被告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兴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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