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11号罪犯罗宗飞,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宗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6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宗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6.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罗宗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宗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一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淑 萍
审 判 员 张 金 生
代理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