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87元,由原告奥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惠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