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10号
原告:王丽平。
被告:高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平诉被告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伟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平撤回对被告高伟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丽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岳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唯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