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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10号

王丽平与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平,高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110号

原告:王丽平。

被告:高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平诉被告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伟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平撤回对被告高伟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丽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岳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唯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