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6财保13号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滕刚,男,局长。被申请人刘育才,男,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张金花,女,农村居民。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刘育才、张金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查明被申请人刘育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刘育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720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黄 键执 行 员 郑卫华执 行 员 滕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路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