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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4016-2号

原告冯永清与被告张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永清,张琥平,李艳,李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016-2号原告冯永清。被告张琥平(又名张虎平)。被告李艳。被告李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清与被告张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清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琥平所有的陕KBM5**“宝马”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40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张琥平名下的陕KBM5**“宝马”小轿车一辆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此次纠纷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兑现完毕,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016-1号民事裁定书对陕KBM5**“宝马”小轿车的保全措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叶 蔚

审 判 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