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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97-3号

杨树贵与牛刘峡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树贵,牛刘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7-3号申请人杨树贵,女,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青海水电四局退休职工。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桥路。被执行人牛刘峡,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青海水电技师学院教师。住青海水电四局公寓619室。申请人杨树贵与被执行人牛刘峡离婚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十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牛刘峡给付申请人杨树贵存款200000元,确认申请人杨树贵给付牛刘峡其他款项20000元,牛刘峡从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杨树贵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牛刘峡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645元。现被执行人牛刘峡已履行抚育费3000元,其余180000元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十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