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67号
原告:许某,女,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程某,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邵 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金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