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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9执8号

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欧阳拼、邰昌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欧阳拼,邰昌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9执8号申请执行人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罗世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序权,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欧阳拼,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苗族,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邰昌兰,女,1980年8月3日出生,苗族,住剑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剑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欧阳拼、邰昌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剑卫计征决字(2015)054号决定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40568元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拼有存款1238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江县苗疆东大道营业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欧阳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江县苗疆东大道营业所的存款12384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杨通明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秀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