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4000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无职业。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刑诉字(2015)第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窦××于2014年8月10日19时许,得知其岳母崔××与刘××发生口角,遂驾车伙同胡××、李××(另案处理)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孟家圈村村委会北侧,并与刘××丈夫孟二×发生冲突,继而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孟二×倒地,被告人窦××对孟二×腿部进行踢打致其左腿受伤,经法医鉴定,孟二×左膝内侧半月板体部撕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窦××后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庭审中,被告人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窦××于2014年8月10日19时许,得知其岳母崔××与邻居刘××发生口角,遂驾车伙同胡××、李××(另案处理)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孟家圈村村委会北侧,并与刘××丈夫孟二×发生冲突,继而相互抓打,抓打过程中孟二×倒地,被告人窦××对孟二×腿部进行踢打致其左腿受伤,经法医鉴定,孟二×左膝内侧半月板体部撕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窦××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窦××与被害人间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孟二×的陈述,证人孟一×、张××、刘××、王一×、崔××、王二×、徐××、杨××、郭××、王三×、胡××、李××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窦××与被害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及《收条》,被害人孟二×出具的《申请书》,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办案人员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窦××与被害人间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被告人窦××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雅娟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