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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88号

与被告段玉卿、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伦涛,段玉卿,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88号原告蔡伦涛。被告段玉卿。被告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伦涛诉被告段玉卿、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伦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