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88号原告蔡伦涛。被告段玉卿。被告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伦涛诉被告段玉卿、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伦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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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段玉卿、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88号原告蔡伦涛。被告段玉卿。被告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伦涛诉被告段玉卿、郑州凯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伦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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