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广东省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住所: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振中,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琅,广东祥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柏林。被告梁国成,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2190。被告马凤仪,女,汉族,住四会市。系梁国成妻子。身份证号码:×××2121。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诉被告梁国成、马凤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以被告梁国成、马凤仪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撤回对被告梁国成、马凤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广东省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沙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宋盛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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