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916号
原告:绍兴永晖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姣娣。
委托代理人:金达洪、任洪燕。
被告:东阳市正光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张华华。
委托代理人:金晓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永晖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正光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永晖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伟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