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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377号

原告马宏兵诉被告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宏兵,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377号

原告:马宏兵。

被告: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华伟,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国亮,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兵诉被告襄城县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宏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方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