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刑更字119号

周世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字119号罪犯周世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留坝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5日作出(1998)汉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世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1月20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0年11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4月3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7年3月23日、2011年12月1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四年(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周世俊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周世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世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周世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世俊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周世俊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 建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