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84号
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住所地:湛江。经营者:郭峰,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广东德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均。
被告:赖亚荣,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诉被告广东德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赖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拖欠的货款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湛江市赤坎区陆虎汽配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舒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宜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