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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18号

张荣生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荣生,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生。

委托代理人:王芙蓉,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程汉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兰,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荣生与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与(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17号案件一并调解,本案权利义务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双方约定本案一审判决不予执行。据此,张荣生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荣生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另案中约定权利、义务一并处理,故本案一审判决在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后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荣生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