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生。
委托代理人:王芙蓉,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程汉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兰,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荣生与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与(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17号案件一并调解,本案权利义务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双方约定本案一审判决不予执行。据此,张荣生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荣生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另案中约定权利、义务一并处理,故本案一审判决在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后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荣生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