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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财保3号

刘建泽与黄春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云梦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泽,黄春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财保3号申请人刘建泽。被申请人黄春宝,经商。

申请人刘建泽因与被申请人黄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春宝价值60万元范围内的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申请人刘建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春宝价值60万元范围内的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刘建泽名下的位于云梦县城关镇西大路县委大院内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