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747号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放鸣,董事长。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礼。
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力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 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