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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赵子山与被告秦光奇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子山,秦光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赵子山,男。

委托代理人:杨丙胜,镇平县123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受权。

被告:秦光奇,男。

原告赵子山与被告秦光奇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易声扬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子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丙胜、被告秦光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子山诉称,2015年,原告与安子营福恒新村社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37.5万元,原告已依约支付22万元,剩余15.5万元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交给被告秦光奇,委托其将该款交付安子营福恒新村社区售房部,被告秦光奇答应最迟于1个月内将该款交付售房部,但逾期被告未支付该款给售房部。原告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关系。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5万元并从2015年7月2日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赵子山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于证实原告基本情况;2、收条1份,用于证实被告收到原告购房款的时间及数额;3、证人陈某某出庭陈述,其和原告姐是邻居,在2015年7月2日被告收原告款时承诺1个月内将原告购房款给售房部。证人刁某某出庭陈述,其是原告姐夫哥,2015年7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将155000元购房款打入被告账户,被告当时许诺最迟1个月内将款给开发商。

被告秦光奇辩称,收到原告交给我155000元购房款属实,原告是委托我办事的,委托期限也未到,我暂时不返还,也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秦光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及收条,被告秦光奇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出具身份证及收条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二证人陈述,原告无异议,被告对二证人陈述其收款数额及时间无异议,对证人陈述其承诺1个月内支付给售房部有异议,指出自己当时说农历今年年底前把房子给原告,另外原告当初找我是想通过我和开发商的关系能把房价再降低点,开发商让一次性付款,不一次的话不优惠,开发商说原告的购房款还没有交完,所以我暂时没有把钱交开发商。对二证人陈述被告收款数额及时间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二证人陈述被告许诺给开发商购房款时间,被告提出异议,因二证人系原告姐夫及邻近,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原告无其他事实相印证,对二证人关于被告承诺1个月内将155000元购房款给开发商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15年6月2日通过银行账户付给被告秦光奇155000元,委托其将该款交付安子营福恒新村社区售房部,但被告秦光奇在本案原告起诉之日仍未支付该款给售房部。

本院认为,原告将购房款交付被告,由被告将该款交付售房部,双方即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委托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购房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请求归还购房款时即应及时将该款归还原告,拖延不还,客观上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算起。因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委托合同合同。

二、限被告秦光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子山购房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27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赵子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秦光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声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