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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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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