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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620号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