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438号申请执行人蔡久明,男,汉族,1969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欧,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典皇宫洗浴会所(以下简称雅典会所)。法定代表人季洪平,系该会所负责人。蔡久明与雅典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淮开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雅典会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久明4710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雅典会所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雅典会所已停止营业,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雅典会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蓉
代理
审判员 周丰
代理
审判员 伏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