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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104号

张家港市永佳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顾林平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永佳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顾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104号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佳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振兴路60号。法定代表人顾林平。被执行人顾林平,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郑州四维矿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永佳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顾林平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商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家港市永佳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顾林平负担,因其未交纳该费用,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86800元及执行费1202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飞执行员 秦四海执行员 锁文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步允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