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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68号

深圳市金科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商道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7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3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伟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