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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3093号

连云港吉瑞玉柴船电动力配套有限公司与王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吉瑞玉柴船电动力配套有限公司,王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093号原告连云港吉瑞玉柴船电动力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208号1号楼二层0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郝鲁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映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吉瑞玉柴船电动力配套有限公司与王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吉瑞玉柴船电动力配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吉瑞玉柴船电动力配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吉瑞玉柴船电动力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 蓓 来源: